市住建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直“三区”管委会建设局、各住建行业企业:
根据《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鄂经减负〔2021〕7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贯彻落实全省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新开工项目参建的相关单位,应按照最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对于超额收取或逾期未返的,应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对施工合同(或协议)相关条款内容进行提醒,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占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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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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