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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费的规定

发表时间:2023-04-19 16:22
编    号:14727咨询部门: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姓    名:祝先生邮    箱:10****0397@qq.com
手 机 号:130****0688座 机 号:130****0688
地    址:咨询时间:2023-04-19 15:32:11
回复部门: 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 2023-04-19 16:20:10
主    题: 关于物业费的规定
内    容:你好,我购买了城市中央广场的二手毛坯房,根据政策可享受12个月空置缴付70%物业费,物业以前任房主已享受过优惠政策为由拒绝,说明优惠政策以房屋为单位而非业主,请问是否合理。
回    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阅知,根据孝发改发【2020】21号文件,房屋交付后,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主体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主体确认后,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空置期超过12个月的,业主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与物业服务主体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前业主已享受优惠,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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