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水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供水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供水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孝感市供水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供水企事业单位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供水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供水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企业属于上市公司的,其公开的信息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开信息主要内容:
(一)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予以作出专门规定。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
(二)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三)供水服务范围,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四)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抄表计划信息;
(五)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信息;
(六)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七)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第九条 供水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的;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相关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供水企事业单位制作的办事公开内容,由制作该内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指导,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水企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供水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投诉、举报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供水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作出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